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经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支持与鼓励教师在高层次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推动学校科研水平的提高,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编现职教师参加国内、境内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需要支出经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该遵循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提升学校学术竞争力、学校知名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在职教师参加学术会议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完成上一年度个人教学、科研工作量;

()有提交会议交流的学术论文,提交申请书,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持正式会议通知,经科研处负责人对上述()()项审查认定,以签字同意参加会议;

()已经妥善安排好所从事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任课教师已得到教务处的批准。

(五)已获得各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学术会议经费。

(六)适当控制同一部门参加同一会议的人数。

第五条 补贴额度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经费实行限额补贴制。教师每人每年度可以获得补贴的最高限额是:

()教授(或相当该职称者)3000元;

()副教授(或相当该职称)及以下者2000元;

第六条 补贴的使用原则

本项补贴应当在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不得透支,不得相互借用。本年度参加的学术会议费用必须在当年结清。

第七条 经费使用程序

()经科研处审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批准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由本人先垫付有关费用,会议结束凭有关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参加会议者应在会议结束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补贴经费由财务处负责按财务制度审核,所在部门书面确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科研处方可签发准予报销单。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未完成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工作,科研处有权暂缓签字。

第八条 经费增加情形

凡担任国家一级学会理事、国家二级学会常务理事、市一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凭书面证明材料,在其担任该职务期间每年增加经费2000元。所增加款额可与补贴限额合并使用。

一人担任多个学术团体职务者适当增加经费。

第九条 会后义务

在职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下列工作:

()将会议材料交所在部门资料室;

()向所在部门领导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信息共享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所获取的学术信息资料,交由所在部门负责装订、陈列、提供阅览,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生效和解释

本规定自200711日起实施,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