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支持与鼓励教师在高层次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推动学校科研水平的提高,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编现职教师参加国内、境内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需要支出经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该遵循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提升学校学术竞争力、学校知名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在职教师参加学术会议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完成上一年度个人教学、科研工作量;
(二)有提交会议交流的学术论文,提交申请书,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三)持正式会议通知,经科研处负责人对上述(一)、(二)项审查认定,以签字同意参加会议;
(四)已经妥善安排好所从事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任课教师已得到教务处的批准。
(五)已获得各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学术会议经费。
(六)适当控制同一部门参加同一会议的人数。
第五条 补贴额度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经费实行限额补贴制。教师每人每年度可以获得补贴的最高限额是:
(一)教授(或相当该职称者)3000元;
(二)副教授(或相当该职称)及以下者2000元;
第六条 补贴的使用原则
本项补贴应当在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不得透支,不得相互借用。本年度参加的学术会议费用必须在当年结清。
第七条 经费使用程序
(一)经科研处审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批准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由本人先垫付有关费用,会议结束凭有关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二)参加会议者应在会议结束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补贴经费由财务处负责按财务制度审核,所在部门书面确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科研处方可签发准予报销单。
(四)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未完成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工作,科研处有权暂缓签字。
第八条 经费增加情形
凡担任国家一级学会理事、国家二级学会常务理事、市一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凭书面证明材料,在其担任该职务期间每年增加经费2000元。所增加款额可与补贴限额合并使用。
一人担任多个学术团体职务者适当增加经费。
第九条 会后义务
在职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会议材料交所在部门资料室;
(二)向所在部门领导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信息共享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所获取的学术信息资料,交由所在部门负责装订、陈列、提供阅览,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生效和解释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