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增强学术研究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加强对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统筹管理,规范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运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以本校名义主办、合办、协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举办部门负责拟订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举办计划,审核会议、讲座的主题、内容,协调、组织、具体实施,并对其效果进行反馈。

()科研处负责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审批。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进行审核、备案。

()涉及外事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还须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

 

第四条基本原则

()召开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主题、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事后如实总结,并提供相关存档材料。若有校外人士参加,承办单位则应派专人陪同。

() 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内容应对学校的科研、教学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合作者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校可以协办或合办。

()由上级行政机关主持、与学校建设有关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校可以承办。

 

第五条审批程序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1) 学术会议的举办部门应提前至少3个月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

(2)不涉及外事的学术会议,经科研处审批后,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3)涉及外事的学术会议,由科研处、校党委宣传部和对外合作交流处会签。

()学术讲座的审批程序

(1)学术讲座的举办部门应提前至少30天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

(2)不涉及外事的学术讲座,经科研处审批后,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3)涉及外事的学术讲座,由科研处、党委宣传部和对外合作交流处会签。

 

第六条申请报告内容

()召开学术会议的申请材料应具备下列内容:

(1)拟办学术会议的名称、内容、背景、时间、地点;

(2)拟办学术会议的举办部门、负责人、组织领导机构;

(3)拟办学术会议的规模(包括本校参加人员、拟邀请的领导、拟到会的校外人员名单),如需要邀请国外、境外的人员,应当提供详细的名单及背景材料;

(4)已有的经费来源(包括校外、国外、境外资助的款项)及预算(包括拟收取的会务费数额)

(5)拟办学术会议的意义及本校的人、财、物力投入;

(6)学术会议合作者的学术地位、政治背景。

()召开学术讲座的申请材料应具备下列内容:

(1)拟办学术讲座的负责人、名称、主讲人、内容、意义、时间、地点;

(2)拟办学术讲座的举办部门、负责人、规模、听讲对象。如需邀请国外、境外人员,应提供详细名单及背景材料;

(3)已有的经费来源(包括校外、国外、境外资助的款项)及预算;

(4)学术讲座合作者的学术地位、政治背景。

 

 

第七条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筹备

(一)学术会议的筹备

(1)由科研处向拟举办部门转达批文复印件。拟举办部门接到批件后认真负责地筹备会议。筹办中需要费用的,由举办部门负责人在预算范围内向财务处借款。

(2)若举办有国外、境外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主办部门应当提前3个月提供拟邀请参加学术会议的国外、境外学者的单位、职称、职务、学术专长、背景等情况,书面说明邀请其到会的作用,声明有无政治问题,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批准邀请国外、境外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由举办部门提前2个月会同对外合作交流处办理国外、境外人员入境手续。

(3)由外单位邀请入境的人员顺道参加学校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由举办部门提前20个工作日,向科研处提供境外人员的名单、单位、职称、职务及邀请其入境单位的批文复印件,待批准后方可邀请其到校。

(二)学术讲座的筹备

(1)由科研处向拟举办部门转达批文复印件。拟举办部门接到批件后认真负责地筹备讲座。筹办中需要费用的,由举办部门负责人在预算范围内向财务处借款。

(2)邀请国外、境外专家学者开设讲座,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科研处、校党委宣传部及对外合作交流处申报。

(3)外单位邀请国外、境外专家学者入境后,顺访本校并举办讲座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科研处报告,并由科研处负责提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举行

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材料由举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印刷。对外报道由校党委宣传部审定。学术会议需要收费的,由财务处负责收取。

学术讲座的举办部门应负责接待好主讲人,确保听讲人数、听讲秩序和讲座质量。

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进行时,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督查。进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有关部门有权制止、查纠。

 

第九条经费与审计

()学术会议的经费与审计

(1)会议经费要事先提交预算单,报科研处批准。按参会人数计算,国内会议上限为300/人,国际会议上限为400/人。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的具体规定,超额、违规部分由举办单位自行承担。

(2)召开各类会议一般不向与会人员提供旅费、赠送礼品。情况特殊的,由主管校领导决定。

(3)会议使用的所有经费,举办部门必须在会议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科研处提交决算,并接受审计。

()学术讲座的经费

(1)举办讲座的经费,由科研处审核后,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2)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开设讲座,可根据不同情况,每次支付1000(不含交通费),特殊情况报学校批准。

(3)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学校开设讲座,内容具有特殊水平的,报请校长批准后,可酌情提高付酬标准。

 

第十条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总结

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结束15个工作日内,举办部门应向科研处、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总结。邀请国外、境外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应当同时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书面总结。学术会议的举办部门应同时提交会议存档材料。

 

第十一条禁止事项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和学校工作者的名义在社会上召开或者与他人合办任何形式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第十二条生效与解释

本办法自2012930日起开始实施,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