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效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生的学不端行维护术诚信,促术创新和展,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学不端行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管理人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生的反公的学背学术诚信的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防与理学不端行为应坚主、教育与合的原

  第四条 教育部、国院有关部和省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的宏政策,指督高等学校学工作,建立健全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不端行理机制,建立高校学不端行的通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不端行为预防与理的主体。高等学当建集教育、防、督、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领导的学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法完善本校学不端行为预防与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当充分发挥会在学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定学不端行

第二章 教育与

  第六条 高等学校当完善学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造鼓励新、容失、不不躁、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管理人、学生在科研活当遵循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尊重和保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

  教师对其指的学生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学生公开文、研究和撰写学位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行必要的检查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当利用信息技等手段,建立成果、学位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料,保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当完善科研评审、学成果定程序,合学科特点,非涉密的科研目申材料、学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当遵循学研究律,建立科学的学水平考核准、法,引教学科研人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新性、独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当建立教学科研人术诚记录,在年度考核、定、位聘用、课题、人才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当明确具体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本校教学科研人、管理人及学生学不端行举报;有条件的,可以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人,负责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不端行举报,一般当以面方式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施学不端行的事

  (三)有客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清楚、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媒体公开道、其他学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的学不端行当依据权,主动进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及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当交由学校学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会可委托有关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入正式调查的,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据,可以提出异。异成立的,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会决定入正式调查的,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涉及目的,可以同通知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调查组负责对举报为进调查;但清楚、据确、情节简单的被举报,也可以采用调查程序,具体法由学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可以邀同行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等方式提供学判断。

  被调查涉及目的,可以邀请项助方委派相关专业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人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调查过程中,真听取被举报人的述、申有关事、理由和行核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位和个人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识产权等争的法律纠纷的,且可能影响行定性的,当中止调查,待争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清事的基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当包括学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不端行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当区别各任人在行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不得向无关人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审查;必要的,当听取调查组汇报

  学会可以召开全体会或者授权专门调查是否构成学不端行以及行的性、情等作出结论,并依权作出理或建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中有下列行之一的,构成学不端行

  (一)剽窃、抄、侵占他人学成果;

  (二)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造科研数据、料、文献、注,或者捏造事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他人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学位等程中提供虚假学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他人代写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不端的行

  第二十八条 有学不端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严重:

  (一)造成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送或者利益交的;

  (三)对举报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不端行的;

  (五)多次施学不端行的;

  (六)其他造成重后果或者劣影响的。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当根据学会的结论理建合行和情节轻重,依权和定程序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理:

  (一)通

  (二)止或者撤相关的科研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定的其他理措施。

  同,可以依照有定,予警告、记过、降低位等或者撤、开除等分。

  学不端行为责任人得有关部、机构立的科研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当同向有关主管部提出理建

  学生有学不端行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定,予相的学籍分。

  学不端行得学位有直接关的,由学位授予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学位等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不端行作出理决定,当制作理决定明以下内容:

  (一)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不端行

  (三)理意和依据;

  (四)救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不端行的,根据被举报人申,高等学校当通一定方式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告陷害等行的,为举报或者虚假举报举报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位人的,高等学校当按照有关理;不属于本位人的,其所在位,并提出理建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分或其他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或者复核申

  异和复核不影响理决定的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或者复核申后,当交由学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和理由提出异或者申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提出申的,按照相关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当按年度布学工作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理学不端行诿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本校生的学不端行,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任,并行通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不端行的,主管部门调查后,当撤高等学校由此得的相关权利、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任。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当根据本法,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不端行为查处规则法,明确各类学不端行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学校学会和教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定。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理,根据本法及国家有关行。

  教育系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位有关人不端行调查理,可参照本行。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布的有关章、文件中的相关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